公民应参照保护自己声音的相关规定。

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适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姓名的许可等。应参照适用肖像许可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声音的保护和肖像权的保护是同等对待的。

理论上,通过声音和人像识别个人的原理基本相同。声音的识别与人像的识别类似,主要是通过人特有的感知、记忆、联想等思想活动来实现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视觉器官感知的,后者是听觉器官感知的。类似于肖像可以被复制并用于一些商业活动中,声音也可以通过录音等方式投入商业领域,产生与肖像类似的使用价值。

民法典如何保护自然人的声音?

首先,定位声音的人格属性。一个人的可识别性不仅在于他的长相,还在于他的声音。声音的响度、音调、音色都有主观差异。理论上,通过声音和人像识别个人的原理基本相同。

第二,肯定声音也有商业价值。类似于肖像可以被复制并用于一些商业活动中,声音也可以通过录音等方式投入商业领域,产生与肖像类似的使用价值。

第三,声音保护是指肖像权保护,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丑化、丑化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声音。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泄露他人声音。未经权利人同意,合理实施下列行为: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已经由声音所有人公开的声音;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产生、使用和公开权利人的声音;

(三)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和宣传声音所有人的声音;

(四)为展现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所有人的声音;

(五)为维护公众利益或者声音权利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利人声音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23条名称等的许可。应参照适用肖像许可的相关规定。

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过图像、雕塑、绘画等在一定载体上可以被识别的外在形象。第一百零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丑化、毁损、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人不得以出版、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1022条当事人对肖像使用许可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肖像使用许可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所有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