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商品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一、关于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网络购物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订购的商品;(2)新鲜易腐;(三)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报刊投递。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其他不适宜退货的商品,不属于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为保证《消法》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落实,《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的权利义务、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商品的诚信标准和退货程序。

《消法》中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是基于网络购物的特点,即消费者不能像在实体商场购物一样,现场体验与商品的实际接触,只能通过经营者的介绍(包括广告)、网友的评论、网店的信誉等来了解商品。这些因素往往可以通过人工干预来改变,消费者最终可能会得到与自己想买的东西不一样的东西。《消法》规定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将“后悔权”引入非现场购物,让消费者在看到实际商品时再获得一次选择的机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消法》中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有哪些特点?第一,七天无理由退货不适用于所有网购商品,属于“消费者订购商品;新鲜易腐货物;消费者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不适用于交付的报纸和期刊。此外,网购商品“拆封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容易改变商品质量的商品;一旦激活或试用,商品的价值是贬义的;销售时已明确标明临近保质期商品和瑕疵商品的,消费者在购买确认前看到明确标签后仍可下单,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二、七天内无理由退货要看商品是否完好。网购商品“保持原有质量和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齐全的,视为商品状况良好。消费者基于检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在不影响商品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合理调试,以确认商品的质量和功能。”“超出检验和确认商品质量、功能的需要使用商品,致使商品价值大幅度贬值的,视为商品状况不良。”消费者不得不开箱验货,因为验货是必须的,不影响商品的完整性。网络商品经营者不得以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第三,网购商品“以合格为由签收商品”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依法认定无效。即使网购商品属于消费者购买前明确标注,确认后仍下单购买的商品,也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但网购商品经签收拆封后发现不合格,仍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商品签收即视为合格”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益,加重了其责任。是拒绝或者剥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的格式条款。网购商品签收不代表认可商品质量,不得因拆封商品而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二、关于“三包”的规定

《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的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天后,消费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退货、更换、修理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条款的解释:

商品和服务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加强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消法》第二十四条“三包”有什么特点,如何理解?

一是“三包”范围扩大。《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包”商品,不仅包括国家“三包”规定的“三包”商品目录中的少量“三包”商品,仅限于某些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的“三包”商品,还包括“国家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其他商品。消费者可以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权利,即使是七日之后。“三包”的覆盖范围不仅延伸到所有商品,而且从一些严重的质量问题延伸到小的质量问题。

第二,回归门槛降低。很多消费者购买到质量有问题的商品,在与经营者协商维权时,会遇到经营者只愿意维修,不愿意更换,更不愿意退货的情况。《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商品不能达到预期使用目的,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而且退货产生的费用应该由经营者承担,这与要求消费者承担退货费用的“无理由退货”不同,因为“三包”的退货是过错责任,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存在过错,所以退货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经营者承担。

第三,“三包”起始时间更有利于消费者。此前商品“三包”规定大部分从发票日期或销售日期起算,这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及其交付时的效力相矛盾。只有标的物真正交给了消费者,“三包”权利才能真正开始实现。《消法》该条规定“三包”期限自“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解决了法律冲突,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缺陷产品召回规定

《消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召回商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