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商标侵权有哪些连带责任?
一、商标侵权的连带责任商标侵权的连带责任是指商标侵权,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非法人团体和个人合伙)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相互侵害,造成他人损害的,负连带责任。”1,这一条是关于侵权制度的规定。其目的是确定多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分配。2、* *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 * *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3.构成* * *共同侵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的复数* * *共同侵权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只有一个行为人时,不能成立* * *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犯罪构成要件中的“* * *配合实施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意思:一、* *配合故意。上面已经介绍了多种理论。无论学者们采取哪种学说,都一致认为,如果几个行为人在* *的基础上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成立* *共犯侵权行为。第二,* * *有过失。“* * *有过失”主要是指几个行为人* * *从事某种行为,是基于* * *的过失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第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的结合。(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有时每次侵权行为占损害后果的比例不同,但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该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4)受害人有损害,这是受害人要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基本要求。没有损害就没有救济,没有损害就无法成立侵权责任。4.* * *与他人侵权造成损害的,* * *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同一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主体的多元性和连带责任。各国都有关于* * *与侵权行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简单,容易对* * *侵权行为的认定产生争议。立法之所以模糊,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本条关于* * *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在综合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及司法实践演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 * *随着侵权行为的实施”这一表述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的表述基本一致,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解释为有限或扩大,便于司法实践灵活把握。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 * *与侵权和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重合。还有其他几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例如,该法第51条规定,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高度危险货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商标侵权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权:1。必须有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商标所有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的单位带来商誉损害。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害都是损害事实。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的销售行为与商标所有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