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公告异议期多长?
法律分析:商标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凡认为商标局初步核准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合法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予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制度的目的是公正、公开地确认商标权,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