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马德里条约》的措施

中国于1989年6月4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员,于1995年6月12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成员。根据《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申请人资格

凡根据协定、议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自然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先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申请已经受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

(二)在中国有住所。

(三)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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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或者邮寄办理。

(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涉及指定、转让、删除、放弃、注销、变更注册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续展、指定代理人等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

任何与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逾期指定、转让、删除、放弃或注销申请,都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填写申请表及注意事项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和办理有关事宜,可以使用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法文文件用打字机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见附件二)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除、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委任申请书(见附件三)。

(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和名;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注明中文全称和拼音(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的,应当直接注明译名)。

2.申请人的详细地址,包括邮寄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3.委托代理人的,注明代理人的中文全称和拼音(拼音用外文翻译代替的,直接注明翻译)及详细地址。

4.商标申请的日期和编号,商标注册的日期和编号。

5.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中指明英国,则视为其声明打算在英国使用该商标。

6.注意事项: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根据协定或/和议定书向国际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见附件一),但不得指定中国。

(二)以商标注册或者初步审定为基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的,可以指定协定和议定书的任何一方。

(3)以中国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4)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同名。

(5)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不大于80毫米×80毫米,不小于20毫米×20毫米。如果商标是彩色的,应当用文字标明商标的颜色和组合。

(6)申请中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目顺序排列。

(7)一项国际注册申请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如果超过三个类别,则应当缴纳额外的注册费(见附件4)。

(八)商标或者商标的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者非罗马数字组成的,应当标明其音译,该音译应当符合申请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应当标明相应的译文。

(9)当申请人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未来接收语言,否则只能使用法语。

7.应附上相关附件:

(1)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者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复印件。

(2)要求优先权的,应当附具优先权证书。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

(5)在中国境内没有真实有效的经营场所或住所的中国籍人员,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

(2)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除、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委任申请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1.注册人名称:应与国际注册中注册的名称一致。

2.注册人的地址:应当与国际注册中注册的地址一致。

3.代理人名称:可以与国际注册中注册的名称一致,也可以变更代理人名称。

4.代理人地址:可以与国际注册中注册的地址一致,也可以变更代理人地址。

5.如果申请人在后一指定中指明英国,则视为其已声明有意在英国使用该商标。

6.商标名称、国际注册号码和基本注册号码。

7.注意事项:

(1)每份申请只能涉及一种类型的申请(见附件三),所有类型的申请均应填写在申请中的基本信息一栏内。

(2)每份仅涉及部分商品和/或服务的延期转让、续展和转让申请只能填写一个国际注册号码。

(3)涉及所有商品或/和服务的转让、删除、放弃、取消相同内容、变更注册人或代理人的名称或地址、指定代理人的申请,可以用多个国际注册号填写,只要该申请在每次注册中涉及所有或相同的国家。

(4)豁免申请不能涉及所有国家。

(5)取消申请必须涉及所有国家。

(6)续展可以在某些国家放弃保护,也可以在驳回或无效且未作出最终决定的缔约方进行,但应在申请中特别声明。完成手续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为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申请手续完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确定申请号,商标局在30天内将申请文件(英文或法文)送交国际局;申请手续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完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补正并退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未补正或者逾期未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费用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申请人应向国际局缴纳基本注册费、附加注册费(如有必要)、补充注册费和其他费用(见附件4)或单独费用(见附件4),并向商标局缴纳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手续费(见附件5)。

商标局在收到手续齐全的申请文件后,按当月1日银行外汇汇率折算费用,并将《收费通知书》发送给申请人或代理人。根据通知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商标局以人民币向国际局转账;也可以用瑞士法郎直接向国际局缴纳费用(见附件4和附件5),但还必须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证及其他通知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旦在国际注册簿注册,国际局将负责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商标公报》上公布,每两周公布一次,任何人都可以订购;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和其他有关通知应由国际局直接寄给申请人、注册人或他们的代理人。投诉模式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被指定保护的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决定是否保护。如果指定被拒绝,申请人可以根据被拒绝国家的法律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提出上诉。查询商标国际注册信息。

申请人或注册人需要查询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信息,在商标驳回期届满后,可以通过国际局获得附有国际注册分析的国际注册簿的详细摘要,并支付费用。而不是以前国家的注册和执照备案。

国际注册代替在中国同一在先国家注册,需要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注册人应当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到商标局办理,并向商标局缴纳费用(见附件5)。异议期

国际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商标公报》上公布在国际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自本公告发布次月的第一天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延伸到中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争议期

国际注册商标争议请求中国保护的期限,自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被驳回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被驳回或者异议的国际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自该商标注册的最终核准决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之日起计算。生效

本办法自6月1996日起施行。1989年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