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受商标法保护的程度更大吗?

1998-1999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某酒厂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天下净”的酒。其外包装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字体、颜色与美国菲利普·莫里斯公司生产的万宝路香烟包装盒基本相似,甚至连印在封口上的商标也与万宝路香烟相似。此事被工商局发现,于是市工商局依法责令酒厂停止销售该类酒,并没收了“天下井”酒的所有外包装,并对该厂进行了罚款。该厂不服,认为万宝路、马博罗为卷烟商标,但在本厂酒类包装上使用不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

问题:酒厂是否侵犯了美国菲利普莫里斯有限公司在香烟上使用的万宝路和M arb o ro著名商标?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的名称或者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误解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这个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在这种情况下,酒和烟显然不是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但“万宝路”和“M arboro”商标是美国菲利普·莫里斯有限公司在卷烟中使用的驰名商标,并已在中国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352035和2794737)。该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扩大。

很明显,某酒厂使用相同、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酒类包装盒的装潢,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近来,一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自己的产品和包装上不时出现抄袭、模仿驰名商标的现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类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坚决查处。这种侵权行为首先混淆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识。驰名商标可以区分商品与生产经营者的特定关系,即表明商品的来源。每当提到商标,消费者自然会想到它的生产企业。即使非相似商品使用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消费者也可能会误认为二者在经济、管理或组织上存在某种内在联系,从而对商品的原产地产生混淆。其次,影响消费者对驰名商标质量的信任。商标具有表明商品特定质量的功能。如果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在非同类商品上,很容易使拥有使用权的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质量与大家信赖的驰名商标指定的质量相同。一旦使用的商品劣质,自然会损害驰名商标的声誉。再次,在一些非同类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也可能因商品的性能而产生不利的生产后果。如果食品的驰名商标出现在药品上,权利人害怕的是带有驰名商标的食品。一直以来都知道,在非同类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主观动机无非是想借助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好感来推广自己的产品。客观来说,后果是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声誉,欺骗了消费者。因此,扩大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对社会、企业和消费者都是有益的。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酒厂败诉,支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