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夫妻财产一样吗?

商标属于夫妻财产,单方处理无效。一审法院认为,甲餐厅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甲、乙双方投资经营的,故“甲餐厅”当时申请的注册商标应属于夫妻双方财产。虽然离婚时涉案商标仍在申请中,但从后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情况来看,涉案商标应视为甲乙双方预期取得的财产。夫妻* * *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拥有的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本案中,“某餐厅”的印章在甲、乙离婚前由甲方持有,甲、乙离婚后,某餐饮管理公司仅以其更名前盖有某餐厅印章的商标转让合同无偿接受涉案商标专用权,不足以证明其取得了乙方的同意,因此, 涉案商标转让合同因缺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成立,涉案商标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涉案注册商标作为甲乙双方离婚时遗留的夫妻不可分割财产,可以协商解决,本案不应一并处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餐饮管理公司接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标也可以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在日常生活中,离婚的夫妻主张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处理夫妻共有的财产,并要求宣告此类行为无效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涉案商标属于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在夫妻离婚时尚未成功注册,因此当事人并不真正享有商标注册专用权。离婚后这种财产应该怎么处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行政授权。由于审批登记申请需要较长时间,甲乙双方属于离婚时并不实际存在的财产。因此,某餐厅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转让的是当时处于申请阶段的注册商标的申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