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命名的“鱼与熊掌”:商业价值与显著特征
1.法律规定: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不得注册为商标。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在指定的商品上应该有一一对应的关系。比如:?五粮液?一提到白酒,我们就会想到五粮液集团。如果同时想到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第二、第三、第四家其他企业,就脱离了以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本质。而显著性是一个商业标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属性,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下列涉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只有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得注册为商标。上述规定在商标注册案件中不得作为感官认知的直接描述,认知识别的效果可以通过识别和调用来实现。比如?红酒?品牌红酒?7号?品牌电池。以上的商业标识都与商品有着必然和直接的联系。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只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情形,不得注册为商标。以上规定是对思维认知的一种直接描述,即通过我们的思维,可以在商业标识和指定商品之间产生特定的联系。比如?木浆棉?品牌卫生纸?芯片神器?品牌卷笔刀,?重?品牌体重计。商业标识和商品通过思维有特定的联系。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不得注册为商标。该条约属于总括条款,是指除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非原创广告用语、过于简单的线条和几何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和字母组合以外,以相关公众的一般知识不能识别商标显著特征的标记。无论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何,本质仍然起着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比如:?吃喝?用于餐馆服务;?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用于珠宝;非设计单两个字母的logo形式:比如?AB?用于复杂的文本或字母组合,如?ABCDEFGHIJKLMNOPQ?。张伟在《爱情公寓》里给了胡一菲?红酒?品牌红酒。
2.矛盾的产物:描述性的和显著的。
在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问题很容易避免,但为什么很多企业坚持使用描述性商标?原因是每个企业都希望自己的商标易读易记,具有高效的识别和传播功能,以适应消费者的文化价值观和潜在市场的文化观念。相反,区别特征的最高境界在于独创性,是脱离固有词汇的描述。
现实生活中,杨明?、?王刚?、?李娜?这样的名字受到大众的喜爱。一个学校有六个人同名。李娜?在投诉中,原告和被告都是?杨明?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同样,在商标领域?长江?、?黄河?、?长城?都是固有词语的表达,传承着浓厚的历史文化。在品牌命名上,也可谓遍地开花,对应不同商品的不同主体。比如:?长江?肥料,?长江?粘合剂?长江?汽车?长江?仙鹤?长江?啤酒;?黄河?洗衣皂?黄河?时尚之城,?黄河?摩托车,?黄河?手表之类的。虽然上述标志朗朗上口,易于传播,但很难保证品牌的独特性。相反,比如?索尼?、?海尔?、?澳柯玛?它是一个虚构的词,在品牌命名阶段放弃了易赞易记的特点,在传播阶段会耗费大量的宣传营销。但在法律保护层面,则是最大化,因为近似商标是非偶然的,可能形成所有品类的排他性保护,后期维权成本会大大降低。
商业价值和鲜明特色往往是一种取舍,很难兼得。
3.命名的艺术:暗示符号
暗示性商标由常用词组成,通过比喻、暗示的方式暗示商品的属性或特征。不同于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我们只是用一种可以与商品或服务产生联想的指定思维结构,用隐含或具象的方法,选择一个暗示商品或服务的性能或特点,具有一定具象特征的品牌名称来暗示产品的特点和属性,以方便消费者的理解和记忆。这是公认的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情况。
从下图可以看出从常用词汇到原创词汇的逐渐变化。?空气净化器?你在线吗?净化设备?链条上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如果注册为商标,理论上可以限制他人使用,会造成公共资源的垄断。?空气净化器?从指代事物到表达人名,并不是固有的商品名称,但在指定商品中仍具有很强的描述性,涉嫌缺乏商标的明显特征。?生活调色师?与上述logo的概念相比,进一步扩展,属于?净化设备?间接描述应符合提示性商业目标的范畴,并在商业价值和显著特征之间取得平衡。?调色师?到达?生物学家?,然后呢?养诗?显著特征逐步增强,注册成功的可行性逐步提高。而商业标志与商品的关联性被层层弱化,商业价值逐渐弱化。
4、使用后有明显特征。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经使用后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这一条款是法律规定的例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韩国等许多国家,对于自己的描述性很强的标志,在使用显著特征后,即产生了除其原有含义之外的新含义(即?第二层意思?),我国商标法不保护?第二层意思?商标有明确规定,但第11条第2款规定:使用后取得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与国际上的类似?第二层意思?趋同。
结合案例,在核桃乳饮料中,我们知道滋补元?六个核桃?大多数情况下。?六个核桃?朗朗上口,易于传播,引发消费者的直观联想。不需要借助众多广告,就能形成强大的冲击力和传播速度,蕴含着巨大的品牌商业价值。但是,从商标的字面分析,六个核桃?作为核桃露的商标,直接反映了产品的主要原料和成分数量,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能注册的情形。看它的确认之路,也是异常艰难。?六个核桃?2006年6月5438+10月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7月被商标局驳回,同月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2009年2月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初步审定。初步审定时,他人提出异议,于2010年4月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同月,由原异议人提出商标申请。
在确认的路上,六个核桃?最终被认定为商标注册,源于其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达到了能够区分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商品的效果,改变了消费者对?六个核桃?商标的认知是否可识别?第二层意思?,可以受法律保护。
六个核桃?虽然品牌的商业价值高,但是宣传成本太高,一般企业很难复制。并且在具体的市场行为中,由于标识本身具有描述性,维权成本较高,比如他人使用?七个苹果?、?八个樱桃?作为商品名称,如何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可见,商标的显著性不强,往往得不到更大法律范围的保护。商业价值和商标的显著特征是什么?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将其中一种属性发挥到极致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