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申请

如何申请商标无效?这种申请有程序吗?边肖把整理好的商标无效申请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申请商标权无效的程序

与商标权无效情形的不同相对应,商标权无效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一)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瑕疵的商标权无效程序有两种:

1.商标局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

(2)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三)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后注册的商标。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裁定的商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撤销商标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应注明撤销原因);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撤销商标需要注意什么?

(1),申请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便于联系。

(2)提交申请前,申请人应当查询被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并按照该商标的现任注册人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三)自申请撤销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至少3年。

(4)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无效的原因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无效原因包括:

(一)缺乏对商标注册的绝对要求

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可以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注册商标无效。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应予保留。我们可以借鉴1993《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包括?欺骗?清楚了吗?虚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相关注册文件的?。比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格文件申请注册商标。

(二)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的。

1.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即《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二十九条?较早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然后呢。注册商标?立法语言会是?以前申请过但仍在驳回、复审、异议过程中,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排除在争议范围之外,不利于更早地保护商标申请权。?这次修改商标法,应该赋予在先商标申请人提出争议的程序性权利。基于在先申请商标权的争议,应当在驳回和异议案件最终结果达成后进行实质性审理。否则就会出现在先申请的商标被驳回或者初步审定被撤销,而在后申请并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不利于对后申请人的保护。

2.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也就是商标法第31条前款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如著作权)的认定和侵犯在先权利的认定,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范围。此外,在对行政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样的权利冲突可能需要?三审(行政一审、司法二审)或四审(如果走异议程序)可以是终审吗?,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修改《商标法》时,可以考虑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以司法程序为准,可以作出以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在此基础上,商标局驳回无效是执行生效判决,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不得提起诉讼。

(三)违反诚实的商业习惯。

凡申请注册商标的,违反诚实的工商习惯,在竞争法上侵害他人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的理由。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包括:

l、侵犯驰名商标权益。即《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抄袭、模仿或者翻译的驰名商标,容易混淆;申请注册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这条毛巾?抄袭、模仿还是翻译?只是一种手段?容易导致混乱?然后呢。误导公众。以至于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就是结果,只要这种结果就应该制止,而不应该考虑手段。这个结果不是手段产生的,而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不采用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再说,?复制,模仿,翻译?等手段本身就足以说明注册主观上是恶意的。但是,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这些规定提出争议,显然是不合理的,既要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人采取了13条规定的手段,又要证明注册人的主观恶意。因此,本文建议删除手段的描述,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未(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2、注册商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也就是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中国法律和巴黎公约有哪些规定?有三个明显的区别:第一,术语不同。巴黎公约被用于?商标所有人?和中国法律相对应的概念是什么?校长还是校长?在实践中,这一术语一直含糊不清。?第二,保护方式不同。我国法律只规定?委托人或者被委托人反对的,应当拒绝注册,禁止使用?;《巴黎公约》不仅赋予了委托人或代表人提出异议和撤销注册的权利,还要求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将注册过户到自己名下。第三,没有例外。《巴黎公约》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但我国法律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可以参照巴黎公共张力的规定进行改进。

3.含有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商品并非来自该标志所标注的地区,误导公众?。这一规定对未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应当予以保留。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保护。

4.注册商标。也就是商标法第31条最后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一定的影响力,是指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包括从未注册过的商标和未续展但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对于《商标法》第13条和第15条,这种商标的所有人(第一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请注册,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前,rob injection还有权禁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这显然对保护商标所有人极为不利。为了充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其继续使用(不受被诉侵权的干扰)、禁止使用抢注人(制止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和请求转让注册(商标权属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判标准解释》,《商标法》第4l条?在钱里?其他不正当注册行为?意思?以不正当竞争和非法利益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但目前实践中对这一解释存在分歧,应进行修改完善,消除歧义。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无效申请,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你看到了吗?商标无效申请?人们还看到:

1.请求注册的商标无效。

2.商标申请无效

3.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4.商标无效怎么办?

5.商标无效的程序

6.商标无效程序

7.商标无效的原因

8.该注册商标无效

9.商标无效的原因

10.宣告商标无效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