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侵犯商标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侵犯商标权的规定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赔偿如下:

1.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可以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和商品的单位利润为依据。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确定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应支付的成本和税费。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销售商品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3.主营业务利润是指扣除成本后的所有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作为销售补偿的一部分予以退还,并应扣除其他费用。产品销售税不可退还。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要扣除成本,还要扣除其他费用。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净利润应当作为赔偿金。

综上所述,在侵权所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务利润作为侵权赔偿数额更为合理,既不必缴纳非自身业务产生的所得税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又有利于威慑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