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1,让被执行人自行申报;
2.由申请执行人提供;
3.法院调查;
4.奖励举报。
一般来说,财产调查主要是调查下列财产:
1,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2.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3、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5.其他财产。
一、被执行人的资产类别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在形式和数量上是不同的,但却是相似的。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和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购入的证券,包括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预付款;债权;其他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版权、著作权等。
二、如何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
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是一项辛苦而琐碎的工作。在明确执行对象后,要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基本的了解和分析,如被执行人的资产规模、资产的主要形式、被执行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被执行人是法人的,要摸清基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主要经营伙伴、企业效益、企业历史沿革、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情况。通过以上调查分析,目的是摸清被执行人的资产分布情况和可能的存放地点。同时,尽可能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如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并尽可能多地收集被执行人可能的资产信息,如合伙人、投资等。有些信息对外人来说是秘密,但其实内部人是知道的,稍微打听一下就能掌握。
掌握上述情况后,可以以被执行人所在地区为中心,对其进行拉网式排查:
1.在当地房管局和土地管理局查看其名下的房产;
2.调查当地人民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调查商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和其他账户。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全国联网。只要他们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就可以知道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同一家银行的开户情况。
3.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到国内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的开户情况和现金、股票的数量。
4、掌握实业公司的投资。在被执行人可以投资设立实业公司的市工商局,名称可以用“选择有投资或无投资的实业公司”。目前全国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都提供对外收费的查询。只要提供投资人的姓名和证号,就能很快找到他名下的企业。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还要下点功夫查股东。
5.到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
6.通过企业财务和地税、工商、政府等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利润、企业资产明细等相关信息。简而言之,我们应该触及所有可以存放资产的地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银行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保密,一般不提供给外部查询。对此,可以确定一个范围,提交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核实。或者通过其他方式。
三、查封或执行被执行人的资产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明确,必须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进行调查。民事诉讼的执行不同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民事案件要求必须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如果资产由被执行人控制或者使用,但不在其名下,法院不能执行。所以在调查资产线索的时候,一定要摸清对象,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
2.资产可以随时转移,尤其是现金和债券等有价证券,流动性更强。因此,在发现资产线索时要注意保密,随时与执行法官沟通联系,做到随时掌握,随时封存,随时执行。对于一些大规模的执行人来说,他们与地方政府和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考虑到自身利益,银行特别不愿意冻结和执行自己的存款。所以,即使有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场,也要精心设计,妥善行事,否则白忙一场。曾经有一个当事人不听,以为只要带着法官去执行就万事大吉了。结果他们和法官进了银行的前门,被银行认出来了。打了个电话,钱被执行人拿走了。等到执行法官找到办公室,主管行长然后回来执行的时候,账户已经空了。
3、发现多少,落实多少,不要寄希望于“一步到位”。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大多与企业效益差有关。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因为大部分企业在资金使用上利用杠杆效应,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往往销售受阻,债权人拥挤,企业很难东山再起。这样的话,能拿多少就拿多少。有一次,某公司退了一辆大众帕萨特。公司领导认为车太不值钱,车抵消的债务金额太大。他们把车还了,要求对方用其他资产抵消。没想到,那个企业的资产马上被另一个债权人查封,企业资不抵债,倒闭了。最后连一辆破车都没拿回来。
4.承认损失,承认现实。这笔钱不能如期收回。不管什么原因,我们必须承认现实,损失是肯定的。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尽可能把损失降到最低。很多债权人不愿意承认这一点,总是希望对方能够全额执行,附带利息甚至希望对方赔偿损失。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对于资产质量较好的执行人来说也不是不可以。但总的来说还是要客观实际,要知道今天的损失是当初不小心的结果,是要为当初的疏忽大意付出代价的。如果你这样想,你不仅会感觉好很多,还会带来更多实现的方法。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帮助。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执行人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245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