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案件由什么法院管辖?

商标侵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应由知识产权法院或最高法院制定的法院审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较大城市的1-2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商标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商标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商标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诉前终止侵权保全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适用法律及诉前证据保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判令终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诉前证据保全,应当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申请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诉前保全证据,应当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