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回抗辩可以提供哪些商标使用的证据?

根据《商标审查和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商品来源。”

可以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主要包括:

(1)产品信息。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或在商品附加标志、产品手册、小册子、服务场所标志、菜单、价目表、店铺装饰、员工服装、海报、彩票、办公文具、文具及其他与指定商品/服务有关的物品上。

(2)交易单据和凭证。

商标用于交易单据或与商品销售/服务有关的单据,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记录、服务提供协议、维修证明等。

(3)广告和宣传材料。

商标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使用,或在公开出版物上刊登,以及通过广告牌、邮件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做广告。

商标用于展览,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工作卡、标志和背景卡来表明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四)其他证据。

商标的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中。

应该指出的是:

1.以上所有证据都需要显示标准的商标图案/文字和使用时间。

2.使用者需要是商标所有人或所有人授权的人。

3.用于指定或批准的商品或服务。

4.使用地在中国境内,包括商品在中国境内的生产、加工、销售或者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