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情况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与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相混淆(包括可能混淆,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一、混淆的主要情形(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字号的文字注册为商标,使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和商标注册人产生误解或者误认。(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在企业名称中,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解或者误认的。二。办理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办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二)商标已经注册,企业名称已经注册;(三)自商标注册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包括已经提出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注册不在此限。三。权利人的投诉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投诉,并附具其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四。处理原则在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时,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法律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五、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且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案件的处理,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部门承办;企业名称需要变更的,由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核准权限实施,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部门承办;需要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造成混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