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过程中如何保证“三公”

招投标活动的核心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招投标活动的多重积极社会经济功能是建立在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是我国招投标领域充满活力和创新机制的根本特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如果违背了这个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第一,宣传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2004年版,以下简称《采购指南》)第1.3段提到“公开竞争是有效公共采购的基础”,公开竞争的前提是相关信息必须公开。

1,招投标活动信息要公开。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公共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一般能够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需要的信息。

2、投标文件应完整。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投标人进行投标决策和投标准备所必需的信息,以及保证招标过程公开透明的其他相关信息。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完整的招标文件的目的是保证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决定是否投标某一具体合同以及如何投标。

3.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程序应当公开,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均可参加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众拆封,当众宣读并记录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主要内容。

4.中标结果应当公开。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标结果的公开,旨在保证中标企业有机会确认自己中标,落标企业有机会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被否决的原因,以便日后完善招标文件(好在目前一些地区或行业在否决原因的公开方面做得比较好,比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国电商务网公布的项目招标公示)。

为了确保披露的可操作性,应要求信息的披露符合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最新性、可用性和易于解释的标准。

5.对违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公开。

公布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可以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

6.具体信息应保密。

为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相关具体信息应当保密。比如,招标项目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在开标前应当保密。例外的保密条款有利于保护和维持供应商之间的竞争,维护同一家庭和公众的利益。因此,依法保密与信息公开制度所追求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它们并不矛盾。

第二,公平

公平原则不仅适用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适用于投标人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要严格按照公开招标的条件和程序,平等对待每一个投标人,不厚此薄彼。将公平原则细化为具有强制性和指导性的具体行为规则,有助于实现公平。

1,竞价信息应该是一样的。

招标人向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招标信息,如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补充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一致,不得向任何投标人透露标底或其他可能妨碍公平竞争的信息。

2、资格审查和复审程序应一致。

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的评审,应当采用相同的标准和程序,不得徇私舞弊。

3.招标文件中不得有歧视性条款。

招标文件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尽可能采用通用标准,不得以标明特定商标和专利的方式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

4、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回避。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便回避;

5、合同条款应该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来说,双方在招标活动中地位平等,合同条款应当公平。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三,正义

正义原则不同于公正原则,它调整的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调整的是一方与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的是一方要与另一方保持相等的距离。

1.投标人不得因地域因素受到歧视。

为保证招标活动的公正性,不得因投标人的所有制、注册地、隶属关系等因素对其进行歧视。

2.资格审查和评标标准不得重复使用。

招标过程按资格审查方式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无论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中使用的标准在评标阶段不得重复使用。如果在评标阶段重用资格审查标准,会使有丰富经验或财力或人员优势的企业容易中标;资格审查阶段采用评标标准时,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将被拒绝。

3.公正的评价

评标是招投标的关键环节之一。评估不仅要保密,还要公正。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尤其是招标人代表,必须公正、实事求是,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招标人代表不得借机进行个人主观判断,并以各种方式将其个人意见传递给其他评委。招标人代表应体现组织评标工作的真实意义,带头发挥公正作用。同时,防止其他评委在评审过程中以不正确或片面的个人观点影响其他评委。

4.评标标准应尽可能量化。

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应尽可能量化,所有投标应严格按照既定的评标程序进行评审。所有评委的个人意见应充分体现在各自的评分表中,并根据既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

5.避免以公平代替正义。

已经对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做了简要说明,但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避免以公平代替公正。

如前所述,公平的概念侧重于“同一尺度”,不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但强调客观性,具有明显的工具色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把正义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而是公平地行使正义的职能,那么此时的公平就很容易从属于以完全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做法,从而放大或扩大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这有利于经验丰富或财力或人员优势的企业,但对相反者非常不利,例如。

5.1例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未明确承包范围。

工信部发布的通知(修订版2012)从综合条件、财务状况、信誉、业绩、管理能力、技术实力、人才实力等方面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但通知有所不同。实践中,小型项目也要求潜在投标人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这种做法虽然符合公平的要求,但不符合公平的要求。

5.2例2:施工企业承接的交叉资质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了企业需要的财务状况、业绩、设备、人才实力等,也明确规定了不同等级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以承包工程范围为例: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种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用数学符号表示为(0,∞);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654.38+00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用数学符号表示为(0.1000);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30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用数学符号表示为(0,300)。显然,二级企业可以在(0,300)范围内公平占有三级企业工程造价的市场份额,一级企业可以在(300,1000)范围内公平占有二级企业工程造价的市场份额,三级企业在(0,300)范围内公平占有工程造价的市场份额,使得一级企业始终处于优势。

以上两个例子反映出有些现象是公平的但却是不公平的,要避免以公平代替正义。因此,需要把高资质企业所占据的市场份额,从低资质企业还给低资质企业。变更后,一、二、三级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分别用数学符号表示为:一级企业(1200,∞)和二级企业(300,1000)。

只有把公正而不是公平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才能有效防止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只有以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遵循正义的四个基本规则,即保障社会成员生存底线和基本尊严的规则、机会均等的规则、按贡献分配的规则和社会调节的规则,才能消除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如果这样,既能使社会充满活力,又能使社会保持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状态,不断提高社会的整体素质。

启发

在招投标活动中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是前提,公平是工具,公正是目标。只有把这三个原则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三公原则。

(转自张文明,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