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有哪些?

一是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的标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或者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的,除非得到授权;与红十字和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夸大宣传和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除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外,使用该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商标含有商品地理标志,且该商品并非来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

二、禁止注册为商标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志的标志:①仅限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缺乏与众不同的特征。上述标志如果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二)商标注册申请使用立体标记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