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委员会成员;
(四)有指定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章程依照本法制定。
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可以仲裁。”范围具体包括:1,各种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贷款、租赁、委托、惩戒、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版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等合同纠纷。2.其他产权纠纷。非合同物权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物权侵权纠纷。此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不能提交仲裁的争议内容:①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争议,具体为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对于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国家安排了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具体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纠纷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方面的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仲裁委员会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