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类商标的经营范围
法律解析:16商标主要包括:不属于其他类别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或家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制品(不属于其他类别)、印刷类型和印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