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牌产品与驰名商标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不同。
企业驰名商标必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能成为驰名商标,享有驰名商标的一切权利。中国名牌产品的评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
2.它们的内涵是不同的。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的产品。
3.两者的对象不同。
驰名商标既包括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而名牌产品的评定仅限于中国企业的产品,不接受在国(境)外使用外国产品的申请。
4、两者鉴定的后果不同。
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采取“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如果已经取得驰名商标的产品遇到侵权纠纷,可以将驰名商标作为受保护记录,提交商标局仲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的规定,在没有侵权纠纷的情况下,驰名商标对企业没有任何意义。我国名牌产品的评定主要是授予企业一种荣誉,是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商标权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办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应当根据
根据案件审查和处理的需要,可以确定商标的驰名情况。
在处理商标争议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对该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