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禁止社会影响恶劣的标志商标的规定?

你好,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第一,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和图形等标志。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平等和睦相处是国家稳定的基本保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带有民族歧视标志的商标,是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大局作出的规定。当然,这一规定也延伸到带有种族歧视的标志。世界各民族人民,不论肤色,一律平等,同样禁止使用带有种族歧视的标志作为商标。

第二,夸大宣传和骗人的招牌。

使用夸大、欺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一方面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也对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良好的商业道德和习惯。

第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迹象。

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特作此规定。将格调低下、内容低俗的标志作为商标,会有损社会公德,应被禁止。其他的不良影响主要来自于商标和商品的结合。例如,在世俗的商业产品上使用人们心目中神圣和崇高的文字、图形和其他符号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应该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