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是否有追诉期,如何确定?

但是分量不确定,要看剧情。

详情如下:

依法惩治利用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进行的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就办理传销或变相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与者从下线营销业绩中获取报酬;

(二)参与者通过缴纳入会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的方式变相缴纳入会费,取得加入、介绍或者发展他人参与的资格,并获得回报;

(3)第一个参与者从发展下线会员缴纳的费用中获得利益,利益的多少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

(四)组织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参与者缴纳的参赛费或通过认购商品变相缴纳的费用;

(五)组织者将后来者支付的部分费用用于支付先来者的报酬,以维持运转;

(六)其他人员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性质的批复》,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第一款所列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应当结合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受害人数、损失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又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养殖、种植、庄园开发、旅游、会员卡、消费卡、资格卡等形式,定期、不定期或者变相偿还本息,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的。,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变相销售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高新技术产品、信息服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对实施各种形式诈骗、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团伙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依法从重处理;明知他人仍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诱骗被害人参加各种形式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 * *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理人、中间人等单位及其人员通过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积极参与他人实施犯罪,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罪的* * *犯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方式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执照、场所,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 * *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以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方式代理或者协助他人注册公司、企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注册的公司、企业进行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 * *犯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登记机关、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登记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严重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犯罪追诉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执行。依法惩治利用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进行的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就办理传销或变相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与者从下线营销业绩中获取报酬;

(二)参与者通过缴纳入会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的方式变相缴纳入会费,取得加入、介绍或者发展他人参与的资格,并获得回报;

(3)第一个参与者从发展下线会员缴纳的费用中获得利益,利益的多少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

(四)组织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参与者缴纳的参赛费或通过认购商品变相缴纳的费用;

(五)组织者将后来者缴纳的部分费用用于支付前来者的报酬,以维持经营;

(六)其他人员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性质的批复》,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第一款所列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应当结合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受害人数、损失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又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养殖、种植、庄园开发、旅游、会员卡、消费卡、资格卡等形式,定期、不定期或者变相偿还本息,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的。,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变相销售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高新技术产品、信息服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对实施各种形式诈骗、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团伙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依法从重处理;明知他人仍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诱骗被害人参加各种形式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 * *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理人、中间人等单位及其人员通过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积极参与他人实施犯罪,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罪的* * *犯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方式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执照、场所,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 * *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以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方式代理或者协助他人注册公司、企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注册的公司、企业进行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 * *犯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登记机关、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登记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严重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犯罪追诉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