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什么?
无效宣告请求应当结合提交的全部证据,写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体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二)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即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完成发明创造依赖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获得或者利用的遗传资源的;
(三)已授予的专利权不能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授予,即授予专利权会导致对同一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或者专利权申请人不是同一发明创造的第一申请人;
(四)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完成,专利权人向外国申请而未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保密审查的;
(五)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六)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或者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七)专利权的标的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可授予的内容;
(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的规定,即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不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明地限定了专利保护的范围;
(九)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其图片或者照片没有清楚地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10)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范围;
(1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2)被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专利权是在分案申请的基础上授予的,分案审查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扩展数据案例演绎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一个空调部件。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8、9是两份公证书的复印件。申请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提交了公证书原件和公证盖章物作为公证书附件。
专利权人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物证本身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有疑问,对物证的具体部分是否应该更换有疑问。他认为索赔人通过以旧换新获得用户的空调存在利益关系。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证据8公证了从北京某用户住所取得某品牌空调的室内机和室外机,并对取得的室内机和室外机进行拆解拍照后进行封存的过程。该证明还公证了保修卡、购买发票和空调的“说明”。
其中,发票上记录了空调的品牌、型号和开票日期,发票上的型号与贴在空调室内机上的“中国能源标签”上显示的型号相同。
室内机上二维码的上半部分还显示了型号和生产日期,与发票上的型号相对应。生产日期与发票显示的日期在同一年,生产日期在前面,符合王先生产后销售的流程。
基于此,合议庭认为,上述证据已构成证据链,说明证据8中公证盖章的空调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的,用户所写的“说明”也能证明上述空调的公开销售时间。
证据9公证了从南京市另一用户住所取得同一品牌空调的室内机和室外机,并对取得的室内机和室外机进行拆解拍照后进行封存的过程。公证书还保存了现场询问用户获得的“调查记录”、空调的使用和安装说明、保修卡和购买发票。
与证据8一样,证据9的发票中的型号和购买日期可以与空调上的相关标志相对应,《调查笔录》也可以证明上述事实。
从证据8、9公证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北京、南京及不同购买地用户的调查记录、购买者描述、保修卡、购买发票可以相互证明。
均表明某品牌、型号的空调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故合议庭认可了原告的相关主张,即证据8、9公证盖章的空调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
以旧换新从用户手中拿到空调是合理的,很难说明有利害关系。至于证据8和9中空调的具体零件是否被更换,第一,虽然零件容易拆卸。
但鉴于证据8和证据9的公证日期距离空调购买日期仅两年多,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更换该部件,当庭将空调拆卸,可见该部件与空调室内机中的其他结构配合良好。在证据8中,该部件仍然覆盖着灰尘,没有被改动的痕迹,表明被替换的可能性很小。
其次,证据8中用户笔迹中的“说明”和证据9中的“调查记录”也提供了零件未被更换的证据。再次,证据8和证据9分别在北京和南京取出的空调型号相同,部件结构相同,也说明部件没有被更换。
最后,专利权人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上述型号的空调是用实物所示的零件更换的或者不是用实物所示的零件销售的。因此,专利权人认为该部分已被替换的主张,合议庭不予支持。
本案中,证据8和证据9的链条中每一份证据的各个部分都可以相互印证,指向同一销售事实,证据8和证据9也可以相互印证,相互补强,可以加强合议庭的内心确认。请求人证明专利权人提出的负面质疑,显然是不经济的,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合议组已经能够通过上述方式形成内心确认的情况下,如果证据本身没有发生变化,专利权人未能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或理由,甚至迟迟不举证,那么就应当承担不举证的后果。
人民网-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公开证据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