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中的诉讼费

法律费用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承担的诉讼费与生产经营有关,只要有法院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就可以直接扣除。

对于无法收回的预付诉讼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债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作为贷款损失扣除:

1.借款人和保证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被依法清偿,担保人被收回后不能收回的债权。

扩展数据:

非财产案件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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