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地理范围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实质是一国主管机关(包括行政、司法或准司法机关)对该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实的法律确认。既然是客观事实,就有时间和空间的问题。我国现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所建立的“个案保护、被动认定”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驰名商标的时效性问题,但驰名商标的空间问题需要在地理范围上予以明确。
(1)驰名商标是否局限于一国,驰名商标是否必须在其本国范围内驰名——这个问题曾是中国入世知识产权谈判的焦点。1999年9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联合建议和说明》(以下简称《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建议和说明》),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说明》第二条(d)款规定:“即使商标没有”⑾虽然《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说明》是一种建议和说明,但并不要求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遵守。但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应该履行入世承诺。国内行政法规和规则应适应国际惯例和规则。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保护条例将驰名商标的地理位置限定在中国。虽然相对于中国国情是合理的,但与《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的精神不符。另一方面,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规定,复制、模仿、翻译未在我国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第14条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因素的规定。这些规定肯定了驰名商标可以突破地域而得到保护的精神。根据保护条例,外国驰名商标在中国受到侵权时无法得到足够的法律救济。
(二)驰名商标是限于国内一个地区还是所有地区?根据保护条例,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在中国”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指在全中国范围内,即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另一种是指全国某一地区。只要在中国某一地区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被认定为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