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加强CPPCC工作实施细则

新世纪新阶段加强CPPCC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四川省CPPCC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四川省CPPCC关于新世纪新阶段加强CPPCC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4〕2号),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结合CPPCC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是切实加强党委对CPPCC工作的领导

第一条。把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民主党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什邡市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两次专门讨论CPPCC的工作。

第二条党委积极支持CPPCC就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行政治协商。对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积极支持CPPCC开展视察、调查和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密切联系广大人民群众。

第三条市委主要领导每年应走访CPPCC 1-2次,了解情况,征求意见,解决CPPCC工作中的问题;CPPCC反映的重大社情民意,我们要亲自阅批。

第四条市委、人大和政府都要有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联系CPPCC。市委常委、政府常务会议成员要分别联系1-2个党外人士,和他们交朋友,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CPPCC主席(党组书记)列席市委书记会议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形成制度。

第六条CPPCC全委会期间,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应在全委会上听取意见,接受咨询。

二、积极推进CPPCC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第七条市委坚持党委决策、人大通过、政府实施重大决策前,主动咨询或征求CPPCC意见的原则。坚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先协商后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和人民生活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策、平时出台的重大政策法规先协商后决策的原则。

第八条政治协商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决策前的协商和决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

1.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部署和措施。

2、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创建“平安什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举措。

3、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及重大改革措施。

4、重大投资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市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换届,换届后的人事安排和其他人事安排。

6、行政区划的调整和重要机构的变动。

7、关系人民生活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要方面的政策调整和资费调整。

8.协调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CPPCC内部合作的重大问题。

9、党政部门提出的需要市委决定的重要计划和草案。

10,市委、人大、政府提出的其他政治协商事项。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CPPCC全委会、常委会议、委员长(党组)会议、常委座谈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

需要协商的事项一般应在10天前提交给CPPCC,CPPCC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协商,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方。

第九条民主监督是通过建议和批评,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执行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要方针政策的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的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政务廉洁,参加CPPCC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章程和执行CPPCC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CPPCC全委会、常委会议或委员长会议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报告或其他形式的批评和建议,参加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和视察活动。

第十条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扩大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包括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CPPCC有条件办的话题,组织调查研究,积极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要通过多种方式,拓宽视野,广纳贤才,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建言献策。

第三,完善政府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等政府重大决策和措施,应征求CPPCC、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政府负责人可应邀列席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其他重大协商活动。

政府第十二次全体会议,邀请CPPCC、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列席;政府可邀请CPPCC、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有关会议,讨论重大工作问题。

第十三条政府可以委托或邀请CPPCC、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一些重大或专业性问题的调查研究。政府组织的各种检查活动和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的调查,应有CPPCC委员或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坚持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聘请符合条件的CPPCC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特邀监察员、检察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拓展民主监督渠道。

四、努力营造CPPCC履行职能和CPPCC委员发挥作用的环境。

第十五条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应将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CPPCC的宣传教育纳入党员教育和干部培训计划,并认真落实。要把CPPCC理论和多党合作理论作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

第十六条市委宣传部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应当将推进中国政党制度建设纳入年度计划,加大宣传力度。CPPCC和民主党派的重要活动,一般都要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各级党政部门要切实保障CPPCC委员的民主权利。在CPPCC的各种会议上,CPPCC成员有批评的权利和表达不同意见的自由。对CPPCC提出的所有建议、提案、报告和批评,经驻CPPCC办事处以正式文件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后,应认真对待并督促办理,结果将以正式文件答复。

第十八条CPPCC委员所在单位应当关心和支持CPPCC委员的工作,为他们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CPPCC党委、人大、政府和秘书长联系会议制度,坚持CPPCC秘书长和民主党派中央、工商联负责人联系会议制度,通过会议加强联系、交流信息、协调关系、推动工作。

第五,切实加强CPPCC自身建设

第二十条努力加强CPPCC的思想政治建设。CPPCC要有计划地组织会员和干部,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CPPCC组织的整体素质,增强会员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CPPCC干部的敬业精神、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十一条CPPCC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市委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CPPCC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专门委员会是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口协商制度,要建立密切联系,定期汇报情况,交换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三条CPPCC机关干部应纳入整个党政机关干部交流序列,合理流动,在培养、教育、使用、晋升等方面与党政机关同等对待,以保持CPPCC机关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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