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
(1)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竞业禁止是一种限制性权利。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主体称为“权利人”,这显然是将商业秘密视为一种权利。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归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范畴,并将侵犯商业秘密与侵犯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并列,无疑是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而且刑法把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变成了“所有人”,说明权利人可以享有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由于离职员工不允许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必然导致员工无法利用这些谋生技能,限制了个人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是违法的,因为劳动者的部分就业权利受到了协议限制,即给劳动者设定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约定行业的义务,法律也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限期的,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为两年。《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体现。即使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前员工也有遵循诚实信用和保密原则的义务。保密义务是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作为义务。即使保密协议到期,只要他人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没有丧失,也不影响保密义务的继续履行;将保密义务期限等同于保密协议或主合同期限是错误的,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竞业限制将影响员工的生活质量甚至生存,因为他们在离职后不得使用自己熟悉的经验和技能。如果禁止期限过长,超过了保护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必要限度,必然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
(3)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禁止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保守秘密是劳动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不作为义务的目的是防止侵犯权利人的所有权,不需要支付保密费。即使约定了保密费,当一方不缴费时,保密义务人也不能以欠费为由违反保密协议。归根结底,只要商业秘密得到保密,义务人就会一直遵守保密义务。保密协议的作用只是以书面形式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同时可以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免除侵权后损失金额的举证责任。
由于竞业限制,员工掌握的谋生知识、经验和技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很可能不会从事自己的专业或熟悉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下降是必然的。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间,每月给予其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或者企业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协商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解除该条款;其次,竞业限制必须谨慎,约定的范围必须准确。如果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损害了员工的工作权和择业权,法院会以侵犯宪法权利为由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4)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产生条件和举证责任不同。
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产生。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约定,员工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都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但是,员工离职竞业限制的义务是基于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就没有义务。
违反保密规定往往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的,企业不容易提供证据,因此起诉难度较大。但是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因为在竞争性企业工作或者自营竞争性业务,是一个很容易证明的外在事实。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一旦秘密被公开,它们就会丢失。也就是说,只要商业秘密被保密,义务人就要永远保密;竞业禁止的效力取决于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以及价款的支付。法律规定的最长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义务人违反竞业限制不一定违反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期满不影响义务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