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定的案件。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作出的是否主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是否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的请求,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定的案件。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