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商标使用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及《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二是一些现代服务业……(3)文化创意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版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经营活动。"

2.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并已在中国没有代理人的,收款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营业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的税额:应扣缴的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附件2《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相关政策(一)进项税上述纳税人用一般缴款书抵扣进项税的,应当有书面合同、缴款书否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你公司向境外公司购买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增值税按商标版权转让服务代扣代缴。按照规定应扣缴增值税的,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代理人处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