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的原则如下:

所谓权利穷竭原则,又称穷竭主义原则和首次销售原则,是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典型制度。指由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第一次投放市场后,债权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失去对其进一步的控制,视为债权已穷尽。

权利穷竭原则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中有不同的内容,但具有一定的* * *。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权利穷竭项目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权利穷竭是指特定权利的穷竭,而不是所有权的穷竭。首先耗尽的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其次,穷尽的不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专利权或商标权,而是其子项,即权利组中与产品的销售或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而穷竭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与商品流通和买受人使用相关的特定权利。

2.耗尽对象的特异性

所谓权利穷竭客体的特定性,是指权利穷竭是针对每一种合法投入市场的特定产品,而不是同一类别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它不会导致知识产权本身效力的中止。权利人对未投放市场或非法投放市场的产品仍享有专有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该知识产品。

3.穷尽范围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具有地域性特征。一般来说,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产品放在一个国家不会导致其产品在其他国家用尽。因此,权利人仍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权利穷竭原则无疑是对知识产权排他性的巨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