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印刷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的固定生产场所;
(三)有与注册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质量及相关管理制度。第五条投标印刷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签署的同意意见;
(二)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印刷许可证》;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从事商标、税务发票、包装装潢、国家秘密载体、地图等印刷业务,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轻工、保密、测绘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发给许可证;
(五)持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准,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和前款规定办理。第六条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从事印刷业务。第七条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歇业、转业、合并、分立、迁移时,必须向原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第八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印刷厂,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化)行政部门和轻工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未经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营业性印刷业务。需要办理对外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第九条印刷企业必须建立印刷、登记、生产、检验、印刷监制、销售监制、储存和交付等管理制度。
印刷印刷品必须由指定人员登记。委托单位印刷的,应当登记委托印刷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身份证、印刷内容和数量;印刷个人印刷品时,应当登记委托人的身份证、地址、印刷内容和数量。按照规定需要批准的,还应当登记印制的批准书的名称和编号。
印刷品登记簿(册)应按年月装订,保存三年后,经县(市、特区、区)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销毁。第三章图书报刊印刷管理第十条图书报刊印刷实行定点印刷和许可制度。第十一条具备印刷书报刊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新闻出版(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印刷资格和印刷许可证。
(一)申请国家和省级书报刊定点印刷的,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二)申请图书、报纸、期刊印刷许可证,由地(市)新闻出版(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三)内部资料印刷许可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上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国家和省指定的书报刊印刷企业可以印刷省内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的内部资料;持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印刷非出版单位的内部资料,但印刷正式出版物必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持有内部资料印刷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印刷内部资料,但不得印刷正式出版物。
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印刷企业可以印刷境外出版物,但应当全部运出境外。如果需要在国内销售,必须办理相关进口手续。第十三条印刷企业印刷图书、报纸和内部资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印刷出版单位的正式出版物必须验证出版单位出具的原始发行清单和印刷清单;
(2)承印内部资料的,需核实承印单位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和新闻出版(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承印内部资料许可证》原件;
(三)印刷图书、报纸或内部资料,必须按规定在出版物的版权页上印刷图书的标准书号、报纸登记证号和内部资料印刷许可证号,并完整印刷出版单位、作者或编辑(翻译)、出版单位、印刷单位的名称、开本、张数、印数、出版日期和版本;图书和官方期刊必须在规定位置印制统一条码;
(四)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印刷、销售或者转让印刷,不得出租或者转让他人复制委托印刷的纸型、版材和底片;
(五)委托省外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印刷图书报刊时,需核实印刷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的批文原件和贵州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的批文原件;
(6)印刷法律、法规、规章的汇编、选择和分类,按照《法规汇编出版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