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你好,

商标撤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需要向国家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费用。外国企业或个人需要在中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需要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书面说明该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2.举证责任分配:“注册商标未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

3.3年举证期限:自3年未使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撤回3申请人”)提交撤回3申请之日起3年。例如,某退出公司的申请人于2065438年8月21日提交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商标局要求注册人提供三年实际使用的证据:2009年8月21日至2065438年8月20日+02日。

撤销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商标只有在注册超过3年后才能被撤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注册商标在注册前遇到异议或者异议复审的,可以撤销的“满三年”从异议裁定或者异议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可以用于该注册商标的全部商品,也可以用于该商标的一种或多种商品。如果“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一项或多项,那么注册人给出的实际使用的证据必须是针对该项或多项的,其他项的证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