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市场管理手册

蔬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蔬菜市场建设,规范蔬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应,方便人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内六区和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菜市场和在菜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的菜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交易果蔬、油、蛋、肉、水产品、加工食品等农副产品的固定场所。第四条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保障菜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投资菜市场建设和经营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的组织、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清理菜市场周边乱卖等违法行为。公安、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原则上,菜市场布局规划每五年修订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修改的,应按原程序报批。第八条规划菜市场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菜市场的规模和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和地理范围相适应。(二)便民利民。菜市场的设置应当方便人民生活,满足人民需求。(3)协调发展。菜市场的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九条菜市场总体按照每万人1.000至1.500平方米的标准和1.000至1.500米的服务半径进行规划建设。第十条规划部门审批新建住宅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一经确定,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一条现有住宅区不符合本市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菜市场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和建设。第十二条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菜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菜市场登记。第十三条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的新建菜市场,可以享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十四条菜市场应当在建成后6个月内开业。无法按期开业或者继续经营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成本价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菜市场挪作他用。第十五条菜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与市场内的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可以在菜市场划定一定区域,允许其临时进入市场。第十六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进货查验、取证票证、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市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的,菜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第十七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对市场内经营者进行经营资格审查,明确并落实市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对粮油、鸡蛋、肉类、水产品等重点监控食品,可以采取“厂挂”、“场挂”等约定准入方式进入市场经营。国家和本市对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用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果、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测。抽检结果可在会场公示。第十八条菜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督促市场内经营者对主要商品来源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注册的内容包括: (一)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商标;(二)种植、养殖和捕捞的初级农产品的来源、品种和数量;(三)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生产经营者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其他专项许可证;(五)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第十九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第二十条菜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对市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并公示投诉处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遵守协议,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文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