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撤回三次怎么办?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随着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申请和注册的数量越来越多,一些核准注册后未使用的“闲置商标”成为未来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连续三年申请注销不使用已经成为很多商标申请人的选项。在这种情况下,保留商标使用的真实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1发票

真实有效的产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能有效确认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在填写发票时,很多企业只填写缩写。这些发票与注册商标无关,不能作为使用的充分有效证据。所以在填写发票时,要认真规范,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

合同或协议

合同、协议是经济实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证据和依据,但有些合同或协议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的证据。所以在签订合同和协议时,商标一定要标注清楚。最好写下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

3广告

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方式,也是很好的证据材料。而视频广告等一些广告方式无法提供广告的时间信息,因此很难作为证明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因此,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只要在合同中注明商标名称,就可以作为有效使用的证据。

4包装

包装包括产品包装、服务用具包装或器具。单纯的包装或容器印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难以确定,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

上级质监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是商标使用的良好证据。

以上证据仅列举常见证据。在商标的实际使用中,会产生大量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要注意保管,在取消审查和提供证据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问题。

提供证据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提供规定三年内的使用证明,或者提供非三年内的使用证明作为参考。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规定的三年内,有效使用证据一般应当反映具体的使用时间、使用人和商标标识。

第二种证据的使用应当真实、公开、合法。商标使用证据应当用于商业流通领域,而不是内部使用或代表使用,即需要客观真实的应用证据。内部使用的证据,如文具、文具、应用领域标志、员工标志服装等。一般公认不公开使用,只能作为辅助参考证据。具有代表性的使用证据,如报纸申请、简易转让合同、许可协议或其他商标信息的公布等,一般不视为商标使用,需要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第三,提供的证据要尽可能完整全面,最终形成证明力的概率优势。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当相互认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至于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尽量反映商标使用的各种因素,如销售合同和相应销售发票上的商标标识,以及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和日期等。否则,在缺乏有效基础信息的情况下,很难确定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在流通领域实际进行过商业交易。

申请商标注册并不容易。可惜,如果别人因为连续三年不用而提出“撤三次”,就失去了商标。只要我们的商标持有人在经营过程中自觉保留和整理自己商标使用的完整证据,让任何人提出“撤三”,我们就能有效反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