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与移民木立信
中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1988国家商标局在没有特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了中国第一个驰名商标“同仁堂”。从1988到1996年8月14,国家商标局认定16驰名商标。
1996年8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对驰名商标的界定、认定和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其将驰名商标限定为注册商标的做法虽然违背了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注册不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条件的精神,但客观上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立。此后,280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1,65438+2月,1,现行商标法生效,首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内容,标志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正式确立。现行商标法突破了过去我国只保护注册商标的限制,商标注册原则,赋予了部分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法中的地位,打破了商标具有严格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传统理论,实现了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接轨。
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和基本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2年6月10、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案件司法解释》)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注册商标是否驰名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当事人请求保护,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标法》第14条予以审查。商标案件司法解释一方面确立了司法机关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之一,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司法机关对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审查权。值得注意的是,商标司法解释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商标的主体部分,对驰名商标的主体部分进行复制、模仿、翻译,也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或者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界定、认定和保护作出了新的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在中国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条例》的实施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更加规范和科学。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较为完整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当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商标驰名并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向有关机关申请认定,并提交充分的证据,请求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