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用商标做店招有什么规定?
给你一个案例供你参考,你就明白了。
如何处理未经授权将驰名商标用作招牌?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2009年6月5438+10月9日,某县工商局接到郑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的投诉,称该县李某未经海尔集团许可,在其家电卖场使用海尔这一驰名商标作为专卖店的经营招牌,并在店内商品摊位上使用“海尔海尔专卖”字样,侵犯了海尔集团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工商局予以制止。
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往调查。经查,该门市部于65438年10月7日开业,店内有海尔家电。当事人李称,店内的营业招牌和商品摊位是XX市家电大世界的张制作的,不知道是否经过海尔集团的认可。执法人员还发现,李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分歧
对于该案如何定性处罚,众说纷纭。
一种观点认为,2004年6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企业名称和经营标志的通知》(工商字[1996]第157号)废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禁止企业名称含有可能欺骗或者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内容和文字。本案中,当事人的营业招牌上使用的海尔企业名称(字号)未被核准注册,因此不存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当事人在营业招牌上使用未经注册的企业名称的,应当认定为无照经营,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制定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提案》(1999年9月)规定,只要使用企业标识会暗示使用企业标识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就应认为企业标识与驰名商标冲突。主管机关在行使禁止权时,“应当考虑注册或者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企业标志的人在申请注册、取得注册或者使用企业标志时是否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该驰名商标”。本案中,从事家电经销的李应当知道海尔是驰名商标,但其擅自在专卖店招牌上使用。李将海尔商标作为区别于其他商业实体的企业标志,暗示该店是海尔集团的专卖店,造成了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冲突。在《巴黎公约》中,制造商的名称就像商标一样是一种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制造商的名称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均应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由于该文件对《巴黎公约》国家和《TRIPS协定》成员国(包括中国)不具有强制性,在实践中,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定性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本案中,当事人李在该店的产品摊位和专卖店的营业招牌上使用海尔的驰名商标,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店取得了海尔集团的许可,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
综上,当事人李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构成想象竞争。根据择一重要地原则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李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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