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的出口初创企业有哪些税收减免?

一、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营业税

1.特定商品的出口是免税的。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旧书;

(3)香烟;

(四)军品和军工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商品。

2.特定纳税人的退税和免税。以下企业的货物具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为境外承包工程运出的货物;

(2)国外修理修配企业。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运输公司并收到外汇的货物;

(4)企业对外投资。企业在国内采购商品,运输到国外,作为对外投资的商品。

(五)指定出口企业。向指定企业出口一些高税率的货物和贵重物品。

(六)出口特殊商品的企业。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12种专用出口货物,包括刺绣、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藤制品、渔网及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毛尾、山羊皮及纸制品。

(七)出境口岸的免税商店。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等六大类国货在中国免税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国税发[1996] 182)

3.新疆棉花出口产品免税。对经批准从事饲料加工,使用新疆棉替代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的纺织企业,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

4.国产钢材退税。上市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视同出口,退还17%的增值税。(郭[1999]第144号)

5.机电产品出口退免税。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交通工具、光学仪器、放大器、医用升降椅、椅子、运动器材、游乐场设备等,由1993年底前成立的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国际招标中标。(国税发[1998]65号,国税发[2000]165号,财税[2003]238号)

6.自营或委托出口退免税。对各类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部分货物和禁止出口的货物外,免征增值税抵扣和退税;免征消费税。(国税发[1994]第31号,财税字[1997]第50号,财税字[2002]第7号)

7.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代销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4]第31号,财税[2002]第7号)

8.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除国家禁止出口的以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94]财税字第58号)

9.外商投资公司出口货物免税。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以其名义出口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0.物资援助的出口是免税的。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20号)

11.援外项目出口退税。从1999 65438+10月1起,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优惠援外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资金在受援国设立合资或合资合作项目,对因项目投资而由国内设备和材料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优惠援外贷款在国内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退税。(国税发[1999]20号)

12.商业企业出口国内货物的退免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购买自产货物自营出口时,可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财税字[1998] 119)

13.保税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保税区企业从保税区购买货物出口或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4.进口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对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境外加工装配业务出口的货物,可免征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5.进口加工出口二手设备退税。出口企业以境外加工装配业务形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按照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退还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出口退税。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和基层供销社向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销售货物用于出口的,除农产品外,增值税按5%的退税率退税,其他出口产品按6%的退税率退税。(国税发[1999] 101)

17.出口煤炭退税。从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税率退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煤炭,退税率为6%。(财税字[1999]第200号)

18.出口服装退税。从1999年6月65438+7月1起,出口服装按17%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第225号)

19.出口机电产品退税。1999年6月65438+7月1日起,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出口按17%的税率退税。上述四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出口,按15%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财税字[1999]第225号)

20.出口货物退税。1999 7月1起,法定税率为17%,现行退税率为13%和11%的出口货物,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第225号)

21.出口货物退税。自1999年6月65438+7月1日起,对法定税率为17%、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予以退税。(财税字[1999]第225号)

22.出口货物退税。自1999年6月65438+7月1日起,对法定税率为13%(农产品除外)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予以退税。(财税字[1999]第225号)

23.出口原油退税。从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第227号)

24.出口柴油退税。从1999 65438+2月1开始,对企业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税率进行退税。(财税字[1999]第289号)

25.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在批准退税的投资总额内,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类B类)》和国家目前鼓励的产业、产品、技术的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1999 9月1后购买的国产设备增值税可全额退税。(国税发[1999] 171)

26.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退税。自批准之日起,经外经贸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出口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可按现行规定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9] 101)

27.外贸企业加工出口产品退税。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时,应当按照原材料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退税;加工费退税率根据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国税发[1999] 101)

28.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从出口加工区运入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55号)

29.销售给出口加工区的国产设备予以退税和免税。出口加工区外的企业向出口加工区销售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及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现有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品、运输工具、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和基本建设材料,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免)税。(国税发[2000]155号)

30.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是免税的。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销售给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2000]155号)

31.出口企业退税。对保税区外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货物存放在保税区仓储企业,且仓储企业在出境时办理了报关手续,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可凭进入保税区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所需单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2.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保税区外出口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从保税区内企业采购进口料件的,可按现行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税收政策申请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从事以进口料件加工转口货物的外贸企业,在计算进口料件扣税时,进口料件税率小于或等于转口货物退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税率计算扣税;进口料件的税率大于再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按照再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扣除。(国税发[2000]165号)

34.样品和展品的出口退税。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样品、展览品在境外销售、收藏的,允许其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5.退税视同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列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国税发[2000]165号)

(1)购买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并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相一致的采购和出口产品;

(三)采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批准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回收产品。

36.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在1年9月至1999年9月底期间购买的国产设备,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凭购买的国产设备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其他规定的凭证申请退税。退税金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税率)×适用增值税税率。(国税发[2000]165号)

37.钢铁产品是免税的。上市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第144号)

38.外交使团成员从中国购买货物的退款。驻华使(领)馆和外交官、国际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汽车、自用物品和办公用品,以及水、电、气、暖、汽油、柴油等中国生产的物品,均可办理退税。(国税发[1998]38号)

39.国产钢材扣减。对上市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国内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字[1999]第144号)

40.出口柴油的退税和免税。从1999 65438+2月1起,对企业出口的柴油,按照法定税额予以退(免)税。(财税字[1999]第289号)

41.进口加工出口货物先收后返。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加工装配形式出口的货物,先征后返消费税。

42.合法免税。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

(1)关税豁免限额。关税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广告和样品免税。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和样品;

(3)装载必需品的运输工具免税。出境运输工具在途中装载所需的燃料、材料和食品饮料;

(四)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43.受损货物减税。对在海关放行前受损的出口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出口关税。

44.法律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法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其他出口货物,由海关按照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45.特定货物的减免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出口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出口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46.退货不征税。因质量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47.相同货物的补偿或替换不征税。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因残损、短少、质量低劣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赔偿或者更换的同一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48.暂时出境货物暂不征税。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出境时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出口关税。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按照规定延长复关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演出、比赛用品;

(三)用于新闻报道或者影视节目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科研、教学和医疗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1)至(4)所列活动中使用的车辆和专用车辆;

(6)样品;

(7)设备安装、调试和测试的仪器和工具;

(八)货物容器;

(九)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其他货物。

49.退货退税。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境货物因质量、规格等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出口关税。

50.邮递物品是免税的。个人邮递物品出境,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每家寄不超过人民币65438元+0,00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出口关税。

51.邮包免税限额。出境邮包每次税额不超过5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出口关税。

52.安装费是免税的。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除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外,可以免征关税。

53.废铝是免税的。从1997 165438+10月1起,对列入进口铝生产易拉罐的企业生产的国产易拉罐产生的废品和下脚料免征出口关税。

54.出口产品是免税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地区、沿海地区、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和保税区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5.过境货物是免税的。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放在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56.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税。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国内保险,而作为非应税服务,不征收营业税。([94]财税字第15号,财税字第1996]第2号)

57.发射外国卫星的收入是免税的。卫星发射单位在“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 101)

58.海外运费的税收减免。运输企业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其他运输企业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的,以全部运费减去支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59.海外旅行的税收减免。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由其他旅游企业在境外接团的,以全部旅游费用减去支付给旅游团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60.购买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退税。对1994 65438+10月1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在国内购买的修理修配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按照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2006 54 38+0]104号)

61.钻石销售退税。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销售给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国产钻石视同出口,出口退税按贵重物品退税规定办理。(财税[2001]第176号)

62.棉纱、棉布及制品退税。20065438年7月1日起,棉纱、棉布及其制品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

(财税[2006 54 38+0]208号)

63.纱线和布料的出口退税。2006年7月1日起,将纱线、布料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

(国税发[2006 54 38+0]74号)

64.钻石出口是免税的。从2002年6月5438+10月1起,钻石出口增值税为零。(财税[2001]第176号)

65.棉花出口是免税的。从2002年6月5438+10月1起,棉花出口增值税为零。(财税[2002]28号)

66.大米、小麦和玉米的出口是免税的。经国务院批准,大米、小麦、玉米出口增值税为零。(财税[2002]46号)

67.国内采购和出口退税。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允许有进出口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按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2号)购买自产货物自营出口。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 119)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国税函[2002]373号)

68.外贸企业遗失发票退税。对外贸(工贸)企业2006年5月1日以后丢失的出口货物,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由货物配送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表》的证明,由外贸(工贸)企业负责出口。(国税函[2002]827号)

69.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65号)第六条所述的四种产品。产品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金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国税发[2002]165438+号文件执行。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金额50%的,在核实全部自产产品供应业务和纳税无误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申请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152号)

70.出口航空食品免抵税和退税。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国内航空供应企业生产销售给外国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退税办法。(财税[2002]第112号)

71.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免退税。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油气开采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在销售时视同出口,按照出口货物统一退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额=销售价格×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额。(财税[2003]46号、财税[2003]249号)

72.出口铂金产品加工费退款。自2003年5月1日起,出口铂金产品的原材料不退增值税,只按规定税率退还铂金加工的加工费。财税[2003]86号)

73.利用国际合作银行贷款的机电产品退税。国际协力银行的无条件贷款(即原日本协力银行的资金贷款)视为政府贷款,允许退还用此贷款建造并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国税函〔2003〕89号)

74.下放A类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从2003年6月5438+10月1起,A类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全部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报总局备案。(国税发[2003]117号)

75.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自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所有企业,不论贸易方式,一律按以下出口退税率退税:(财税[2003]222号)

(1)以下商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①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四)项规定除外);

(三)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除外);

(4)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路机车等货物。

(二)小麦粉、玉米粉、鸭片、兔片列11种食用面粉、7种肉片商品,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天然石墨等46种清单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相应取消出口退(免)税政策。

(4)降低以下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①汽油(商品代码2710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2)对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及其精矿等8项清单商品,出口退税率降至8%;

(三)对焦炭半焦、焦煤、轻重烧镁、萤石、滑石、冻石等13类所列货物,出口退税率降为5%;

(4)除第(1)、(2)、(3)、(4)条规定的货物外,对现行出口退税率的所有货物,出口退税率分别降为17%和15%。对现行税率、退税率为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降为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之前签订的出口合同,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和单台(件)价值1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范围,规定的出口日期为2004年6月5438+0日。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必须在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05日前报送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经省级国税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相关资料须于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30日前报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批,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76.农药出口退税。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财税[2001] 113号文件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允许按11%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2003]1158号)

77.免税店退税。从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1起,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在机场、港口、火车站、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船舶设立免税店和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的国内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得经营和限制出口的以外,均可使用。(财税[2003]第2065438号+0)

78.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执行自营和代理出口货物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号)

79.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的退税率。自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允许出口企业出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对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减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财税[2003]238号)

8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中出口的产品,执行财税[2003]222号(财税[2003]238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

81.电脑软件的出口是免税的。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803)出口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号)

82.自产应税消费品出口免税。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2]7号)

83.使(领事)馆退款,免除从中国购买的货物。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继续按原政策办理退税或免退税。(财税[2003]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