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有哪些抗辩理由?

法律分析:1。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的通用名称抗辩。

如果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且被广泛使用,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原告的商标。作为商标的一部分,通用名称被任何人恰当地使用。

2、药品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抗辩

药品名称也是注册商标。如果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药品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前提是不能突出核准备案的药品名称。理由如下:第一,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的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过错。第二,允许药品名称注册为商标是不公平的,会造成药品生产者对药品的垄断,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合理使用企业名称和中华老字号。

商标和企业名称同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属于不同的法律保护和调整范畴。应当按照诚实、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在消费者中是否存在混淆,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等进行处理。

未显著使用企业名称,未造成市场混乱,且明确标注生产企业和地址的,不作为商标侵权处理。特别是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如果当事人没有恶意,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认定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的纠纷,应尊重历史,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实际起到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企业名称缩写,视为企业名称,给予保护,以制止不正当竞争。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责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或者限制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一般来说,原告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撤销或变更被告企业名称,如果该企业名称已连续使用多年以上,具有市场稳定性,一般不应撤销。

4.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和正确使用。

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就可以作为抗辩理由。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有其他含义,使用该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该条允许注册具有第二含义和县级以上名称的商标,如“红河”商标。但实际上限制了商标权人的一些权利,即注册商标作为地名在他人商品上的合理使用。同时,商标的价值可分为商标作为文字、标识本身的象征价值和经营者通过经营活动建立商标与商品、商品生产者之间的联系而附加的差别价值。禁止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应当排除正当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基本符号价值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侵权人因维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