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三

由于时间快捷、程序简单、权利稳定,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倾向于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权。商标转让存在一些风险,其中“撤三”是一个隐患。

“撤销”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制定“申请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销”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闲置使用,但对于商标转让的受让人,一定要注意商标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如果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很有可能竞争对手会提交撤销申请,撤销该商标。

在一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原告和快餐企业合谷公司偶然发现河南某食品厂在大米、面粉等商品上注册了“良心”商标,由汉字“良心”组成。和合谷公司通过协商高价购买了该商标转让,并向商标局核准转让。然而,在新购买的“良心”商标投入使用后不久,和合谷公司收到商标局的决定,称该商标已连续三年被撤销。和合谷公司通过多次诉讼维权,仍未得到支持。

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申请撤销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该商标的正当理由”。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正当理由”,应当是不能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如因政府政策限制或者公司破产清算而停止使用、不可抗力等。因此,企业在法庭上陈述的理由不能成为《商标法》中的“正当理由”。因此,“撤三”中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在于使用主体,而主要在于有实际使用的事实。

在实际的商标转让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很少就商标的使用进行沟通,受让方也很少注意到商标是否已经被实际使用。因此,在注册商标有偿转让中,如果商标受让方不主动核实上述情况,商标受让方只能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