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法律的各种处方形式

法律对时效和期间的规定很多,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对时效和期间的规定也很多,但没有详细的时效形式。

一般需要自己熟悉,自己总结,自己归纳。

请参考部分时效、期间等规定及依据。

诉讼时效和预定期限摘要

一、诉讼时效:

1.[1年]

①民法通则第136条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二)销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三)拖延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的;(四)提存财产灭失或者毁损。(2)《海商法》第257条(1)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索赔。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或者时效期满后,责任人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赔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或者收到受理其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三)《海商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海上拖航合同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四)《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自理结束之日起计算。⑤《拍卖法》第61条第三款因拍卖标的瑕疵未申报的,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2年]

①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合同法解决方案第六条(一)技术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止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超过一年的,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3)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授予专利权前,专利权人未支付适当的使用费的,请求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计算。(4)《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两年提起诉讼的,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计算两年。⑤《著作权纠纷解释》第二十八条: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提起诉讼超过两年的,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两年计算。⑥《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⑦《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的航次租船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八)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对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旅客在运输期间因受伤下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该期间自旅客下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对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索赔,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⑨《海商法》第259条关于船舶租赁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⑩《海商法》第261条关于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双方共同支付赔偿金之日起计算。○11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有关救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12《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给原消费者十年后丧失;但是,并没有超出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3.[3年]

(一)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限都不得超过自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2)《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提起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4.[4年]

合同法解释第七条(一)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以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超过两年的,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5.[5年]

《诉讼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二十年]

(1)《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②在《民法通则》第175条第2款规定的“二十年”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时效延长的规定,不适用关于中止和中断的规定。(3)《诉讼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预定期间”

前面的诉讼时效指的是诉权。这个概念主要是指实体权利的存在,即法律规定你有固定的期限。

比如《人民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自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二)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产的表示。期满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5条规定:“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途中灭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条例》第180条的规定。从铁路运输企业交货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从交付期限届满后第30天的次日起计算。但是,在此期间或者交付期间已经确认损失的,从铁路运输企业提交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期间的规定概要

1.[12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强制传唤等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24小时]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妨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应写明拘留原因和拘留地点。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讯问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发现不应当扣留时。必须立即释放。颁发放行证书。是的,需要逮捕,证据不充分。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诉法第765438条+0,第2款,逮捕后。妨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应说明逮捕原因和拘留地点。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对决定相互逮捕的人负责逮捕。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对待。必须在被捕后24小时内接受审讯。当发现不应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

(5)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羁押的人,应当予以处理。讯问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发现不应当扣留时。必须立即释放。颁发放行证书。是的,需要逮捕,证据不充分。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48小时(2天)]

(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调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不能因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而否认。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议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好。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 *重大复杂案件两人以上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应该在五天内安排一次会议。

(2)刑事诉讼规则第151条,第1款,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议的具体时间;贪污贿赂等二人以上重大复杂* * *案件。你可以在五天内安排会议的具体时间。

4.[第三届]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1款。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报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4)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151条第(三)、(四)、(五)项: (三)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少在开庭三日前送达;(五)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5)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送交原审人民法院,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6)《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7)《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8条第二款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完毕。

(八)《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9条第(五)、(六)、(七)项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六)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七)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9)《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1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经出示并宣读后,原件交法庭。对于不能当庭交出的#,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交出。

(10)《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2条第1款#证人提供了不同证言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在休庭后三日内交出证人的全部证言。

(11)《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8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关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送。

(12)刑事诉讼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3)刑事诉讼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提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4)刑事诉讼解释第二百四十条地方人民检察院对同级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发送当事人。

(15)《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一)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16)《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第1款#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可以核准的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7)刑事诉讼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罪犯时,应当在交付执行的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策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9)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等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羁押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请求人民检察院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羁押措施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进行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完毕。(20)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逾期不执行的),还应当将回执送交人民检察院,并写明不予执行的原因。+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三日内将执行回执送交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1)刑事诉讼规则第109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我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在拘留后三日内将案件交我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

(22)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四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补充规定)。

(23)刑事诉讼规则第315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4)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或者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沟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25)刑事诉讼规则第322条第2款。审查起诉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确定办理日期告知申请人。

(二十六)《逮捕条例》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在执行完毕后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执行的,还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送达执行回执,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决定后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在接到决定后三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变更,并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27)扣押条例第12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在释放后三日以内将释放的理由通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