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调整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价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的评定。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监测、预警、引导信息工作;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依法承担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对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相关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系统建设,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价格垄断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负责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推荐全国驰名商标,组织省著名商标的评选和认定。负责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组织和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研究分析和发布市场主体登记的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十三)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