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厂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主观性:
生产虚假厂名、厂址的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或者他人厂名、厂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法律客观性: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