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名是否合法可以使用的问题?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对加盟店的字号没有具体规定。只有一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连锁店登记管理办法》,没有为上述问题提供可操作性。
在某些地区,加盟店可以有自己的品牌名称,其招牌可以有加盟总部的商标,但是: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连锁总部的全称,但必须在名称(字号)中标明“加盟”字样。连锁总部没有字号的,要冠连锁总部全称。名称的组织形式(字号)前统一加“加盟”二字。
2.公司制企业、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连锁总部同意,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连锁总部的名称,但不能冠以连锁总部的全称;如果连锁总部没有字号,则以连锁总部的简称作为字号。如果以连锁总部的简称作为字号,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注“加盟”字样。
分析:
你的问题可能是你和被特许的总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经过了当地工商机关的审批。已经批准的,当地工商机关应当允许使用连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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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六月补5438+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号)第二条规定,“总公司作为股东设立的或者与总公司没有资产关系的商店,通过与总公司签订合同, 应当以合资或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形式,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总公司的商标、字号、管理技术和销售商品。 这是本文件认可的链模式。也就是说,你的连锁经营是合法的,只是字号的问题。
第五条规定“总部全资、控股或者参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名称,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在总部名称中使用该字号。总部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二字;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名称中也可以使用“连锁”二字;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二字。”
立正!!!-你与总部的关系属于第五条所说的“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店铺”。
但因为各地有具体规定,最终裁决权也在工商主管部门,建议你直接咨询你所在的工商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