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经过法定程序和严格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成立后,在被撤销前,即使认为该商标注册不当,也应在法律范围内予以保护。
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撤销前作出并执行的决定没有追溯力。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宽限期内,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未申请续展,或者续展申请被驳回的,在此期间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原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续展并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二)准确识别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成立侵权:“该商标或者标识构成相似”和“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
近似商标不同于相同商标。虽然存在一些视觉上的差异,但在其他方面与注册商标相似,如读音、含义等,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或混淆。审查两个商标是否为近似商标,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外观。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观察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图像,看是否会引起误解或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使用的图形商标“HOVER”与英国某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HOOVER”仅相差一个字母,视觉相似度和读音基本相同,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再比如天津某公司用的“赛菲诺”,法国某公司注册的“赛诺菲”。只是后四个字母的排列顺序略有不同,但两个商标的整体结构和发音非常相似,容易让消费者误认,因此构成了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2.商标发音。
从人们的听觉来看,两个商标是否因发音相似而混淆。比如江苏某公司用“香奈儿”作为商标。虽然含义与法语“香奈儿”(“香奈儿”的中文音译)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似,但发音相似,尤其是在汉语语言环境下,构成了近似商标。再比如“今天”和“黄金日”。
3.商标的含义。
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相近,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比如“蓝天”的意思和汉语中的“蓝天”、“蓝天”是一样的。容易误解厂家与具体商品的关系,误以为标有“蓝天”的商品是“蓝天”的系列产品。
(三)对类似商品的正确判断
确定判断相同或近似商品的标准是比较两种商品的关键。
虽然国家商标局编制了类似商品分类表,但由于技术原因,实践中很难解决近似问题。因此,《类似商品分类表》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不是对类似商品进行分类的依据,只能作为识别类似商品的参考。判断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者、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相似,以及这种相似是否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是实践中唯一可行的选择。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类别不同,群体不同,不代表不相似,要具体分析。比如名为“某某矿泉冰”的饮料和矿泉水属于第32类,而冰砖和冰棍属于第30类,两者不在一个范畴。但由于原料、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基本相同,生产工艺相似,应认定为同类商品。而且类似商品的标准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一些以前不相似的产品,由于新材料、新工艺、新形式的出现,以及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的变化,可能会成为相似的商品。
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下,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者、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类似商品”的误导。
判断是否为“类似商品”,要看商品之间的关系,以及商品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功能和用途相同,消费者和销售渠道相同的商品,一般被认定为类似商品。但是,如果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确标明商品的来源,消费者不会误认,则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认定该商品和服务近似。
(四)不判断商品质量。
商标法的主要内容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商品质量不会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使其商品质量优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应当视为商标侵权。对于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商品质量低劣甚至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其他规定进行处理,与商标侵权的认定没有直接关系。
(五)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
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注册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违反了《商标法》和《实施细则》,可以适用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虽然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但可能会影响其权利的行使,甚至使其丧失索赔权。
(六)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
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这要看它的用途是否正当。如“朱三”商标是一家企业在药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另一家企业在口服液产品包装上使用“朱三香菇、十味中草药”字样标明口服液产品成分(经查证属实)。因为“朱三”在这里不是作为商标或商品名称使用,是对商品的正常描述,所以不应认定为侵犯“朱三”注册商标专用权。
(7)其他因素的综合衡量
在认定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除上述因素外,还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品的知名度、显著性、具体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以及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等。因为案件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就商标的知名度而言,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保护范围越广,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