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有哪些?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消费者权益?
规则一。为了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规则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规则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引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出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三)销售假冒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假冒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六)销售假冒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损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
(十)欺诈消费者的价格或者费用,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从事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志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或者实物样品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以虚构交易、虚假投标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次品”、“残次品”、“不合格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者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的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未予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自消费者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义务的。
第九条?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故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请求之日起,不办理无理由退货手续的;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
(三)以消费者已经开箱验货,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四)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不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第十条?经营者提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返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法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出合理的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的有效期限起超过15日未退款或者消费者无约定期限提出退款要求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
前款所称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收集的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消费者身份的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状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向消费者提供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格式上,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赔偿损失等责任。由他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等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拒绝向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约定经营者有权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约定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等服务的经营者。对于消费者谎报用工材料,故意损坏或者非法更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额外收取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并不能证明其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七)项至第(十)项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1996 3月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消费欺诈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
2.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重量不足的;
3.销售“次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6.不以商品的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
7.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者说明;
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进行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或者“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扩展数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
1.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其购买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请求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6.咨询权和知情权是由知情权衍生出来的一项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和民族习俗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监督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