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商标权的原则
根据商标是否由取得商标权的人创造,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派生取得。(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商标是由商标权人创设的,其取得的商标权最初是直接取得的,不是基于他人已有的权利。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注册原则是指按照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商标必须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因此,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经程序,商标权属于商标的第一注册人。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可分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2.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根据商标的使用顺序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属于最先使用商标的人。谁通常先使用商标,只要有先使用的事实,当事人就享有商标权。一些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它在法律上只起到声明作用,并不能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采用使用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不利于商标管理和争议处理,因此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在商标法中采用使用原则。3.混合原则混合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折中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只有通过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期限内,给予第一使用人以在先使用为由,撤销与其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的机会。只有在一定期限后,没有第一使用人主张权利,该注册商标才能获得稳定的商标权。我国立法确定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二)衍生取得衍生取得,是指商标所有人取得的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有的权利,而不是最初的直接取得。衍生收购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转让方将商标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受让方;第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一个继承程序取得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原取得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衍生收购的商标权也必须按照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办理,才能取得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