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名称权的冲突

一般来说,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的企业名称和名称权:(1)企业名称的注册日期和使用日期早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实践中通常用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来证明。(2)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实践中,通常用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规模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3)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可能损害在先企业名称持有人的利益。所谓“混淆”,是指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所有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所有人有某种特定联系。是否混淆,取决于企业名称的原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原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就越高,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也就越高。(4)原则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应当与企业名称持有人提供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用于商业目的的外国企业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