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如下:

第一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采用公示语和地理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标注。

标志的基本图案由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汉字和英文、农产品地理标志汉字和英文、麦穗、地球、太阳和月亮图案组成。男性标志的基本颜色为绿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第二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标志使用登记证》持有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

(二)生产经营者的资格证书;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份与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协议中载明使用地理标志的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者可以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或者其包装,可以使用已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展销。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印刷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设计和使用手册》的要求。

农产品国家可追溯防伪贴附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设计制造,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者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第六条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施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者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录地理标志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已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定期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监督检查情况。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年底前,将上一年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和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汇总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和监督检查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农业部。

第十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范本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设计和使用规范手册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定。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由具有检测和监督商品或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但被it以外的人用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准确性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相关阅读

“临海西蓝花”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临海蓝花楹原产地保护范围为:临海市杜桥、上盘、陶铸190行政村,东至上盘镇短朱村,南至杜桥镇新湖村,西至杜桥镇洪家村,北至镇荷花塘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