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相关文件

文件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细则实施细则

关于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

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分别于6月28日1998、165438+10月4日在服务类第35类(为他人销售)和第39类(商品储运)注册成功。《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则》)在商标注册成功后立即发布。1998 10在北京,新闻出版总署为新华书店举办了商标研讨会,与会人员对规则和细则进行了深入探讨。之后,在新华书店系统不同的全国性会议上对规则和细则进行了认真讨论,最终在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目前,规则和细则已经实施了6年。任何制度或规则都有一定的时效性。思想解放,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随着文化体制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随着各省新华书店股份制改革和业务结构调整的加快,有必要制定适应形势发展的可行的新华书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细则。对此,协会秘书处本着权威性、统一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对规则和细则进行了修订。2008年8月,协会召开“全国新华书店办公室主任会议”。会上听取了与会人员对《规则》和《细则》修改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协会对规则和细则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将规则和细则修订稿全文公布,请协会各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商标使用人)提出意见,以供参考,使之更加准确和完善。同时,也欢迎各界朋友提出建设性意见。

考虑关键点

你的修正案可以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新华书店的股份制改革,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条件和范围也随之改变。2.新华书店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原则和义务。

3.企业改制后,“新华书店”淡出了企业名称。这样的企业如何使用“新华书店”的商标?

4.新华书店商标与本企业商标的有机结合。

5.新华书店商标使用程序。

6、商标使用人协会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7.协会对商标使用人的违法处理。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督促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保证服务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出版物发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构成及含义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主要由毛泽东同志于1948年2月在河北西柏坡题写的“新华书店”字样及其英文字母,以红白文字的标准色彩组合为整体,形成新华书店系统唯一的视觉识别系统和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既有民族风格,又体现了新华书店系统悠久的历史和浓郁的文化色彩,还具有时代气息。能够体现新华书店系统的生命力,适应国内外文化交流的需要,成为国有文化品牌,是新华书店系统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目的

保护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规范新华书店系统管理,树立新华书店现代企业形象。

第四条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组织

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秘书处负责各会员单位的商标使用管理、维权和业务发展。新华书店协会各省级会员单位成立省级新华书店(集团)协会,在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指导下,负责全省各级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性质

第五篇新华书店诞生于延安1937。1939年,中央成立出版发行部,毛泽东同志题写“新华书店”店。1948年,毛泽东同志在西柏坡重新书写了“新华书店”,1948年后建立的全国各级新华书店第二次使用了毛泽东同志书写的《开店建议书》。毛式新华书店注册为服务商标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第六条。几十年来,新华书店一直为各级新华书店所使用和享用。字体注册为商标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

第七条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是国有无形资产。作为系统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是企业实力的综合体现。其知识产权由整个系统享有和使用。

第三章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人

第八条新华书店的注册商标: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大选待定)

经营范围:学术交流、国际合作、行业管理

专业会展维权业务培训

咨询服务商标使用管理

第四章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服务质量要求

第九条一般要求

1.宣传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政策,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体现先进主流文化意识,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改革开放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传播一切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2.自觉维护服务商标的良好信誉,图书品种丰富,购物环境舒适,店面管理规范,服务措施齐全,服务态度良好。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求,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条运营和服务工作要求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方便读者充分购买。

2.有能满足本地区读者基本需求的出版物品种和库存。

3、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切实可行的服务项目,主动为读者提供各种服务。

4.有销售表格和销售链接,方便读者,便于管理。

5.有方便读者了解信息、购买出版物的售前服务和保证出版物质量的售后服务措施。

第五章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人对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所有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使用人在使用商标时违反服务质量要求,侵害消费者利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损害新华书店系统整体形象和权益的,商标注册人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使用服务商标的资格。

第十二条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人不允许未经授权的使用者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擅自使用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十三条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行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

第十四条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条件和范围。

1.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系统和行业的会员,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并与商标注册人办理了商标使用声明手续(即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即可使用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

2、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新建新华书店,与商标注册人办理了商标使用申报手续的,可以使用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

3.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者,将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需要单独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4.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者在海外开店需要使用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使用申请经商标注册人批准后,可以使用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

5、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者可以在自己经营的服务或商品中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1。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本细则,请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举报调查情况。

2.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使用人有责任保护商标专用权,并有义务揭露和举报任何商标侵权行为。

3、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者以商标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获得经济利益的,应按投资的一定比例上缴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商标使用费。作为商标知识产权,新华书店协会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以专项资金的形式管理,由所有商标使用人享有。

第十六条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者违反本细则应承担的责任。

1、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不得利用服务商标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损害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声誉的活动。违者由商标注册人取消其注册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2.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未经申报转让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商标的知识产权未经申报,或者隐瞒知识产权使用收入的,商标注册人有权查处,严厉停止其商标使用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3.未经授权在境外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有权停止其使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十七条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主体标识和标准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后,取得商标专用权。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第十八条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是商标使用人的唯一商标标识,使用人不得擅自修改以体现地方特色。如果发现未经授权的修改是违法的,商标注册人有权停止其使用。

第十九条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者企业破产,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不得作为无形资产清算或者被他人兼并后使用。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专用权:

1.未向商标注册人办理使用声明手续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擅自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

2.擅自在境外使用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

3.擅自将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

4、擅自改变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文字、图形和标准颜色;

5.对新华书店服务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二十一条。侵犯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商标使用人的损失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以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出资,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本单位的资产、资金和经营状况,向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指定或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认定,并将评估结果报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则》经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实施。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细则实施细则

(修订草案)

第一条根据《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华书店系统的定义一般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书店(集团)的网点、市、县、区的新华书店和各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华书店,由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局管理和审批。新华书店新设立的绝对控股或国有控股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第三条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

1.新华书店系统内的各级新华书店(集团)均为本章程所指的系统成员。符合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条件的系统成员,可以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2.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必须遵守《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则》)。

3.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条件

(1)系统成员承认并遵守本细则,并与商标注册人办理商标使用声明手续(即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即可使用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

(2)新华书店股份或国有股占改制企业565,438+0%以上。改制后进入新股份公司原国有新华书店,并与商标注册人办理了商标使用申报手续,可以利用新华书店为商标服务。

(3)新华书店股份或国有股占改制企业565,438+0%以上。改制后,企业名称中未使用“新华书店”字样的,进入新股份公司的原国有新华书店和商标注册人已办理商标使用申报手续,可以使用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

(四)本章程所指的行业会员在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时,除应遵守本章程、规则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新华书店行业会员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补充规则》(本规则正在修订中,经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中的相关条件。

(五)在其他城市(省、市、县)以外开设发行网点(仅限书店、直营店、连锁店)的系统会员,在向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办理使用申报手续后,可以使用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在其他城市开设的发行网点,应当在新华书店商标下标明新华书店(×××书店、×××连锁店)字样。

(六)非新华书店控股的改制企业或国有企业(包括企业内原国有书店)在省、市、县以外开设的发行网点,不得使用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

(7)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是商标使用人的唯一商标标识,使用人不得擅自使用新华书店的商标,以体现地方特色。为体现企业特色,用户可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以外的位置另设企业标志。

第四条新华书店1服务商标使用程序。凡符合《细则》中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条件,继续使用毛式“新华书店”商标作为店招的,应按照《细则》和《细则》的要求向商标注册人——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办理手续。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书店(集团)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书店各级法人(非法人)单位及其附属零售网点、延伸网点用户的确认登记,并将各级法人(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附在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5.改制后进入新股份公司的原国有新华书店,符合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条件。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前,需提前向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提交使用申请和章程(包括股东构成、出资金额和比例),由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审核通过。

6.改制后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中未使用“新华书店”字样的,以及进入新的股份公司原国有新华书店且符合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条件的,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程序与之前相同。

7.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将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名单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由商标局予以公告,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向商标使用人发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8.系统成员在境外开设新华书店需要使用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时,除符合章程、规则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用户还须向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另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出具商标许可合同。

第五条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利益时商标使用人的义务1。《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人将商标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入以获取经济利益时,必须向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缴纳一定比例的商标使用费。知识产权利益是指:一是商标使用人以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为无形资产设立的非出版物发行机构的利益;二是商标使用人以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资设立的非直接出版物发行机构的收益;三是商标使用人将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在境外投资出版物等机构。

9.商标使用人将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资设立非出版物发行机构,投资方须将无形资产评估值的65,438+00%一次性上缴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商标使用人以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资设立的非直接出版物发行机构,在经营期内,投资人每年应向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上缴投资标的的10%。

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将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资时,须将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或投资标的向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申报,同时申请投资,投资行为经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下列出版物发行机构使用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

1.新华书店系统内各级新华书店设立的直营出版物发行机构(以下简称“系统”),以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为申请人,办理了商标使用申报手续,经核准后可以使用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

2.体制内各级新华书店以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资非直接出版物发行机构,投资者须向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办理申报手续。发行人不得使用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门店招聘必须包含“×××××新华书店(集团、公司)×××书店(×××公司)”字样。不得使用“新华书店”字样。

3.各级新华书店在系统内设立的以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为无形资产的非出版物发行机构,不得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门店招聘不得使用“新华”字样。

第八条知识产权实缴额将作为商标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为新华书店商标注册人服务。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将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新华书店的品牌拓展和发展以及其他项目的开发。专项用于支持贫困老区新华书店开展经营活动;专项用于支持灾区新华书店的恢复建设活动。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制定和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经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订,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