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金额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款资金视为财政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同时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不能分别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项目和部门的集中采购项目。技术和服务标准统一、采购人常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业务需要对部门和系统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谓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自行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省、区、市、县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择优评标、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
第七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他方式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项目组成部分并为实现项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项目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