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通道的命名原则

与道路命名原则有关的事项。

一、道路命名原则。

道路命名应严格遵循“突出文化、方便群众、便于查找和记忆”的基本要求,以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为总体导向,坚持人性化、连续性、整体性和通俗性。

1,人性。地名的命名应当注重历史传承,突出文化特色,充分体现安丘独特的自然和人文历史特色。

2.连续性。地名的命名应体现连续性。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详细规划,及时编制地名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方案,按照道路原有命名规则确定地名预命名,避免地名命名滞后。

3.正直。地名的命名要注重统筹规划,突出整体性,做到规范有序、系统设计,体现层次性和系列化。

4.人气。地名的命名要坚持“以人为本”,不使用生僻字,并且朗朗上口,方位感强,易找易记。

二、道路专名、通名使用规则。

城市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

1.我市道路通称通常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为“街”、“路”;第二层是“巷”和“胡同”。市区道路命名遵循传统习俗和“名副其实”的原则,一般不使用“主干道”、“主干道”作为通名。

2、快速路、主次干道及其支路以街、路作为通名;城市居民的生活人行道和较小的道路,可以以“巷”、“胡同”作为通名。

3.新建或规划道路的名称,南北向为“路”,东西向为“街”,向南北向或东西向道路倾斜的,根据道路的倾斜程度使用。

4.道路专名一般应反映地名所在地的环境特征,描述道路的地理位置或反映与当地地域文化有关的古诗词和作品。

5.道路命名禁止商业命名,不得以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命名道路。

三、名称变更审批程序。

1.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的命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竣工交付使用前向民政局提出申请。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组织评估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镇驻地道路(含规划道路)命名交付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提出初步方案,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方案,组织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道路更名程序参照命名程序执行。

四、完善地名命名标准和示范体系。

民政局负责牵头建设地名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道路、桥梁、隧道、公园、湖泊的通名、专名命名规则,明确道路分类、分段标准;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专家论证制度,聘请高校、院校、研究机构、人大代表和CPPCC委员充实地名专家库,加强地名规划命名论证,增强地名命名的科学性。